爱奇艺自媒体平台,爱奇艺自媒体平台官网

背景

重庆广电是综艺节目《谢谢你来了》的著作权人,授权广电英度公司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维权权利。

2019年,爱奇艺号“峰子创业”(“自媒体用户”)在爱奇艺网站上上传了涉案作品。2020年8月,广电英度公司(“原告”)在重庆起诉爱奇艺公司(“平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提供侵权行为人“峰子创业”注册资料、停止侵权、三倍赔偿。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承担帮助侵权责任,但未支持惩罚性赔偿。

关于惩罚性赔偿未获支持的原因,可以查阅判决原文。知产宝出过一份数据报告《2021年惩罚性赔偿请求不予支持案例概览》,感兴趣的话也可以自行查阅研究。本文主要关注平台不能提供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的后果。

法院在确定平台侵权责任时,充分考虑了以下因素:

第一,平台无法提供用户完整信息,导致原告无法向涉案侵权用户主张权利;

爱奇艺公司虽然提供了“峰子创业”的用户ID、电话、注册IP、身份证号,但因无法提供涉案用户的姓名、地址,提供的电话与身份证号无法对应——这也是当事双方均不追加“峰子创业”为被告的原因。

第二,作为以提供影视作品为主业的平台,其对影视作品的权利审查应施以较高的注意义务

第三,平台应对不同于普通用户的“自媒体用户”在平台的行为施以更高注意义务

平台与“自媒体用户”之间在著作权归属、利益分享、审核模式等问题上,有着不同于普通用户的安排,应当对自媒体用户发布的作品权属施以更高注意义务。

详情如下。

自媒体用户与平台

本案中,原告认为被告平台和自媒体账号构成侵权、不能适用避风港原则,与平台对自媒体账号的利益分享、培训帮扶等措施相关。

原告提交的公证书显示,平台官方账号“爱奇艺号学员”发布了《爱奇艺号怎么玩?运营小姐姐3分钟高能讲解,苏大强都学会了》和《结算中心改版升级、提现教程等你来撩》等教学视频,内容涉及自媒体用户如何上传与“热词、热剧”相关的视频,如何进行信息流分成和贴片分成,打赏收入等如何结算和收益提现等等。

原告认为这说明平台存在教唆自媒体用户上传涉案作品的侵权恶意。

此外,原告认为以下行为也可以证明平台有侵权恶意:

  • 平台在涉案作品上添加“iqiyi爱奇艺”水印;
  • 在平台服务协议中对涉案作品主张著作权;
  • 隐藏涉案作品播放量,只对上传用户公开。

原告还提交证据证明涉案自媒体用户发布的视频在播放时有广告播放情况:

公证取证时选取《谢谢你来了》系列视频之一进行播放,有80秒的广告,视频右上角提示“会员跳广告,首月不超8元”,点击暂停视频,有广告弹出;

注册爱奇艺账号,进入用户个人中心,选择连续包月8元并支付,开通黄金VIP会员1个月,再次点击上述视频,不再有广告播放。

被诉平台否认自己有侵权故意,提出平台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已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 涉案视频均由用户上传,平台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已经履行“通知——删除”义务。
  • 平台未对用户上传的视频作出任何主动编辑或整理,涉案视频不在平台首页或其他显眼位置——因此,不属于平台明知或应知的情形;
  • 涉案作品2016年首播,2019-2020原告取证时已经过了热播期,没有理由要求平台实施更高的注意义务

以上标蓝的“通知——删除”、“主动编辑或整理”、“明知或应知”、“更高的注意义务”是视频平台侵权纠纷中特别常见的关键词。虽然特别常见且多发,也有新问题值得关注,比如民法典对避风港原则适用的影响,算法推荐与推荐算法等技术类抗辩事由的处理,再比如本案涉及的平台对与其存在利益安排的自媒体用户负有更高注意义务。

被诉平台答辩时并不认为自己对“自媒体用户”行为负有相比于普通用户更高的注意义务,但是法院裁判时考虑了这些因素,裁判思路如下。

裁判思路

法院首先基于在案证据认定涉案自媒体用户上传视频的行为构成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然后判定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被诉平台教唆用户实施侵权行为。

法院认为原告举示了平台官方账号的相关教程及用户发布视频的广告分成、平台奖励等,但不足以证明爱奇艺公司以言语、推介技术支持、奖励积分等方式诱导、鼓励用户“峰子创业”上传原告的涉案作品,不能认定爱奇艺公司的行为构成教唆用户实施侵害涉案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

但是,基于以下因素的考量,法院认为被诉平台存在放任侵权的主观过错:

第一,爱奇艺作为以提供影视作品为主业的平台,对影视作品的权利审查应施以较高的注意义务,结合本案侵权事实较明显等因素进行分析,平台构成“应知”;

第二,平台针对涉案自媒体用户有别于普通用户的著作权归属、利益分享、审核模式,应对自媒体用户发布的作品权属施以更高注意义务

  • 自媒体用户通过平台发布视频或参加平台活动,可获取包括广告分成、平台奖励等视频收益。
  • 平台规定对自媒体用户发布视频内容进行审核,包括视频标题、名称、评论、弹幕、表情包等,其语言、表演、字幕、背景等内容。
  • 基于“自媒体”用户比普通用户在著作权归属、利益分享、审核模式、发布视频数量和质量等方面的差异可能对他人著作权造成较大的损害,平台应对此类用户发布作品的权利审查施以更高注意义务。

第三,施以“更高注意义务”并不会对被告平台造成技术障碍或过分增加其经营负担。

法院认为这是平台应该付出的经营成本,并不会导致著作权人与用户、视频网站及公众等多方利益的失衡。

总体来说,司法实践中,法院认为网络视频平台的注意义务可以分为“一般的注意义务”、“更高的注意义务”、“事前审查义务”,这种划分需要基于平台的经营模式、用户、上传作品的类别、审查的成本等进行调整。

参考:2021年3月24日(2020)渝0192民初72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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